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会〔2016〕24号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和鼓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推进行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川财会〔201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助推事务所做强做大,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执业环境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合理、重点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经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省外事务所在川分所)。
第五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
(一)事务所完成合并重组;
(二)事务所完成组织形式改革,转制为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
(三)行业协会及事务所新业务拓展取得实际效果,有较好社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行业协会及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五)行业协会及事务所人才培养和选拔。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事务所通过合并重组及组织形式改革,助推事务所做大做强。
第六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即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取得相应成效并经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七条 财政厅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资金预算规模等发布年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受理相关申报事项。
第八条 符合财政资金补助条件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根据申报指南(通知)向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并按年度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获得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能力提升、改善执业环境等相关方向的业务支出。人才培养、新业务拓展和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方向的业务支出,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第十一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厅2013印发
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会〔2013〕年46号 )同时废止。